不予执行涉外仲裁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4-25 16:22:57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不予执行涉外仲裁情形有哪些

不予执行涉外仲裁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有什么样的区别

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的区别是:

1.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

2.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如1979年我国同美国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3.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如法国。

三、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有效仲裁协议通常要具备三个要件:

1.协议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资格和能力。

2.协议约定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3.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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