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溜索时受伤景区经营管理者应担责
时间:2023-06-07 16:33:55 3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旅游景区溜索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游客乘坐溜索时受伤致残,景区经营管理者被告上法庭。2009年2月1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韩女士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计45800元。

2008年5月2日,原告韩女士与朋友利用假期自费到被告吴某个体经营的某景区旅游。次日上午,韩女士在乘坐该景区溜索至终端时,被突出的崖石撞伤,导致其左脚跟骨粉碎性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占全残的30%。出院后,韩女士多次找到景区业主吴某协商解决赔偿事宜,被告吴某以事故系原告自身操作不当造成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景区溜索终端防护设施已破损,失去安全防护作用。被告吴某作为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被告吴某因管理疏漏,导致韩女士伤残事故的发生,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吴某认为事故系原告操作不当造成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采纳。

全文3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业主 最新知识
针对游客溜索时受伤景区经营管理者应担责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游客溜索时受伤景区经营管理者应担责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