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时间:2023-06-07 09:03:30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自1964年世界上第一部IBM360型晶体管计算机问世以来,计算机逐步走入千家万户,成为人们工作、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20世纪60年代后期,计算机软件的单独销售使人们迅速认识到其重要的商业价值,然而,自从计算机诞生以来,以什么方式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一直成为困扰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重要课题之一。

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实用性,包括美国在内的不少国家都曾尝试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但是,以专利法保护计算机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障碍:软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标准难以确定;软件数量之多、发展之快与手续复杂、耗时长的专利审查程序格格不入;以数字、符号组成的软件的性质较之一般的方法发明专利也有很多差别。因此,以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困难重重,一些发达国家逐步放弃了该措施。

与此同时,人们将目光逐步投向了著作权法。1972年,菲律宾在世界上第一次适用著作权法对软件实行专门保护。美国于1976年、1980年两次修订著作权法,确认了对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地区对计算机软件采取著作权保护,1993年通过的《知识产权协定》也明确要求缔约方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以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该保护在国际上已达成共识,有助于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有效保护;

2、在保护方式上,由于著作权的取得比较方便、简捷,所以计算机程序能迅速及时地获得保护;

3、在诉讼中,权利人可根据著作权法迅速有效地采取控制盗版的措施。因此,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保护,应为著作权法发展的一个方向。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8款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类作品,但鉴于其特殊性,该法附则第58条又注明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国务院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2年4月6日,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作为计算机软件的登记主管机关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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