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一、相邻权中财产利益属性有哪些表现
在相邻权中财产利益属性表现为以下几点:
1、它为不动产利用的实现提供方便,可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
2、它本身有时则涉及到对相邻不动产的使用如利用相邻土地通行,或限制相邻不动产的特定使用如禁止邻人在院里堆放危险物品等,这些不管从积极意义还是从消极意义上讲都涉及到相邻不动产的经济价值的发挥。
3、从它对相邻利益的实现手段上看,不管是经济价值受损还是人格利益受损,又多通过物质性损害赔偿而实现。这是因为相邻权中的人格利益不涉及对名誉、荣誉等社会性人格的评价,而只表现出对人的身体、生活健康带来的影响。这种影响也只能通过财产性手段进行补救,所以相邻权是兼具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而最终又归结为通过物质性手段来实现该利益的权利。这种物质性手段是相邻权在法律中地位的体现,故相邻权在法律中主要为物权性或者说是财产性权利,尽管它保护的有时是财产利益或者是人格利益。这样把相邻权定性为从属性物权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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