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的工作,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税法理解错误、计算错误、错用税率或财务技术处理失当等原因,会造成多征少征、多缴少缴税款情形出现。多征税款要退还,少征税款要追征才符合按实征收原则。
(1)税款退还
需要税务机关退还的税款包括征收中出现的技术差错和结算性质退税,也包括按规定需要纳税人先征收,经核实后再从中退还应退的部分。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退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退税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更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名目提退税款。
①退还的时限。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请退款书之日起60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②税款退还的具体程序
税务机关自收的小额退税,由基层税务部门办理;属于要通过国库办理的退税,由县级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办理。经申请退还的程序是:
一是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此表主要填写申请退税原因、多缴税款数额等,并附报原缴税凭证。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表及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三是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将退税申请表一份退还给纳税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作为退税凭证的附件,一份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留存。
四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退税申请表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审查办理退库。
税务机关签发的退税凭证从送达纳税人之日起一月内有效。超过一个月,不再办理。
(2)税款补缴与追征
税务机关征收由于自身的责任造成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少缴或者未缴税款的为补缴,征收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少缴或未缴税款的为追征。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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