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受理。
利息与本金是不同的物,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在第一次诉讼中,没有对利息提出请求,不视为放弃对利息的请求权,从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角度来看,应认为是对利息的归还请求权保留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现对利息进行起诉,应受理。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就是我国《民诉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体现。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在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理角度来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主要是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诉累。
因此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及适用范围就显得尤其重要。具体而言,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指从诉讼主体角度而言),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诉讼请求(此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诉讼请求是从诉讼客体的角度来说的)。因此判断是否为一事应从诉讼主体和诉讼客体两方面来看:第一,从诉讼主体来看,即是否是同一当事人。第二,从诉讼客体来看,应明确两点,一是要看赖以诉讼、有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同一;二是该法律关系为实体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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