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即可以“私了”。
交通事故“私了”也叫快速处理。开车的人难免遇到些小磕小碰,如果仅为了一些小擦刮,在马路中间花掉半天时间等交警来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不仅浪费精力,还容易造成大塞车。新交通法的实施,使交通事故“私了”成为可能,所以很多人遇到这种事,一看交通事故责任明了,都比较倾向于“私了”,直接找保险公司来解决自己的那部分损失。
从2005年6月1日开始,北京地区《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问题已率先在全国开始实施,该《通告》规定了33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进行“私了”。在发生符合“私了”规定的交通事故后,事故驾驶员应主动出示驾驶证,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各执一份,并按规定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协商赔偿事宜。
关于“私了”的保险理赔问题,根据北京地区《通告》规定,事故当事人所驾车辆属在北京市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各方持《协议书》,驾驶事故车共同到肇事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后,免赔金额由肇事赔偿义务人承担。如果肇事赔偿义务人所驾车辆未在北京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虽已投保但自愿放弃到保险公司索赔,当场达成赔款或者修车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书》中写明赔偿金额、给付日期或者车辆修复日期,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赔偿权利人收到赔款或者车辆修复后,应当在各方当事人所持的《协议书》中签字。
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或者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但对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可持《协议书》到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赔偿义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常,交通事故“私了”后又到法院解决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仅就损害赔偿达不成协议;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三是迟迟不履行协议。
一、“私了”和“公了”的区别
(一)对现场的处理不同。
“私了”事故时,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或对责任确定看法不一致,可保留现场“招”警察介入;
“公了”事故时,只要警察认为事故事实清楚并已确定了责任,就必须撤除现场,即使当事人不同意撤除,警察也可以强制撤除。
(二)对赔偿的处理不同。
“私了”事故时,当事人之间可以就赔偿问题“讨价还价”;
“公了”事故时,警察只按照责任的划分及法律规定作出原则性的结论,而不参与当事人之间具体的“讨价还价”和转交现金。
(三)是否处罚违法行为不同。
“私了”事故,不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
“公了”事故时,警察必须履行职责,对证据确凿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私了”交通事故后出现争议如何处理
(一)如果当事人“私了”事故自行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或赔偿问题又产生了争议,可以要求交通队继续处理,但是,当事人必须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事故文字记录材料,由交通队办案人员确定当事人责任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事故证据或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交通队办案人员只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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