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规被暂扣后,又被擅自使用所产生的损害,机动车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原因是该机动车被暂扣并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主动行为,而是被迫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对该机动车根本无法进行管理支配,而处于无利益状态。因而,在机动车被暂扣时又被擅自使用所产生的损害,应当由实际使用者承担责任,而不应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在保管期间产生损害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机动车在停车场或保管站保管期间如被擅自使用,赔偿义务人的确定,得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得到了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那么车主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车主应当知道使用该机动车可能会产生的后果,负有管理人责任。而如果没有得到车主的同意,这种擅自使用和盗窃使用没有任何区别,因此,不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车辆的赔偿义务人
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为了便于汽车的管理和各种规费的收取,都要求把个体运输户组成车队,在交警的车管档案里,车辆的所有人都登记在车队的名下,而实际上汽车又全部由个人出资购买,也是由个人单独经营,而车队只是代办保险、代缴养路费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办费或管理费,而且这些车队本身没有经营车辆,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象这种情况,是车队为车辆所有人还是个人呢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看,车辆挂靠后车队仍然不参与经营,不享受收益,这种车队的实质是个体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而个人仍然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至于对车辆的处分权,只要不欠缴法定的各种规费,也仍然由该个人享有,并不因挂靠而受限制。因此,如把这种车队做为车辆所有人而列为被告显然是不妥的,而应以实际所有者的个人为所有人。如是车队与个人合资购买的汽车,挂在车队名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把车队和个人作为车辆的共同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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