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职工赔偿的范围
破产清算职工赔偿的范围如下:
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
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
3.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具体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克扣、拖延工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的补偿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的补偿金。
二、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
三、公司破产清算组如何组成
公司破产清算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组成,其组成人选由法院决定,法院也可撤换清算组成员,债权人会议无权决定清算组的成立,清算组应当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必须在破产宣告后15日内指定成立清算组,对清算组的指定不能久拖不决。清算组的成员应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人民法院不得随意指定清算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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