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梦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淅江省嘉兴市余新镇。
法定代表人:徐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静,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唐X,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黑城镇小河村五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梦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X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梦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梦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梦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梦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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