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买房产未能及时进行备案而遭到法院查封时,当事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执行查封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时也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主张确认对房屋所有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在此,我国现行法律条款明文规定如下,若被执行人将其拥有所有权且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财产出售给予第三方,且第三方向法院支付了部分或全部价款,并且实际上对该标的物已完成占有使用,即使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仍有权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然而,若第三方已全额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因故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在整个过程中无任何过失行为,则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十七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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