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
从抵押权生效的条件来看,抵押权登记包括形式登记和实质登记。
所谓形式登记,是指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只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
所谓实质登记,是指抵押权的生效必须经过登记,否则抵押权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是不同的时间点,抵押合同的生效必须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为准。
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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