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23-06-09 18:54:06 1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淄博市政府第28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通知》(淄政发〔1996〕16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根据居民生活必需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市场物价指数的变化,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对低于此线的困难居民给予补助的制度。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保障对象每户月人均110元,实行差额补助。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线随物价指数的变化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每年12月底前由市民政局提出下年调整初步意见,与市财政局协商后,提报市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第五条凡本市五区区政府驻地城区范围内户人均实际月收入达不到110元的下列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不包括整村农转非人口和其他地方城镇户口)为保障对象:(一)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的居民(三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二)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且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居民(女性年龄须限定在50周岁以上,男性限定在55周岁以上)。

第六条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列入同级政府当年财政预算。每年年初由市、区民政部门编制预算,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将社会保障金及时拨付同级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金必须专设帐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严禁克扣、挪用。

第七条保障对象实际收入计算

(一)居民的实际收入实行按户统算,计算到“元”;保障标准按人计算。

(二)家庭成员是指与保障对象同在一个户口簿上的成员,其工资、奖金、补贴以及在大(中)专院校、技校读书的奖学金、生活津贴、保障对象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和领取的救济补助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接收或应该接收的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等,都算作家庭实际收入。

第八条保障对象的核定程序

(一)保障对象填写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并携带单位介绍信、户口簿、身份证、学生证、失业保险金或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证等有关原始证件,交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

(二)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认真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严格按规定核实保障对象范围、家庭收入等项内容,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区民政局审批;

(四)区民政局对申请表严格复核,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金标准,签署意见后,自留并发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分别存档;同时填写《淄博市城市居民领取社会保障金人员花名册》和《淄博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并将领取证发给保障对象,花名册自存、报市民政局各1份。

第九条社会保障金发放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每月填写《社会保障金申请表》,报区民政局;

(二)区民政局审核无误后,足额将保障金下拨各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

(三)保障对象持《领取证》按规定日期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每月领取一次保障金;

(四)发放保障金要实行张榜公布,公开保障标准、公开保障资金、公开保障对象,接受群众及有关部门监督,严禁各种营私舞弊行为。

第十条停发社会保障金的程序

经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查证,凡户人均月实际收入已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者,立即停发保障金,并收回《领取证》。

第十一条保障资金的筹集程序

(一)区民政局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所需保障金作出预算,报市民政局和同级财政部门;

(二)市民政局审核后,就市财政承担数额写出保障金申请,报市财政局;

(三)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分担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按季拨付同级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保障金实行分级管理,市、区民政部门在银行专设帐户,年终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对保障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各区民政局每季度将资金使用和工作情况报告市民政局。

第十三条各区民政局要根据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区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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