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业主自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来实现。在业主自治过程中,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一、业主自治需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则?
1、主权原则。
主权在业主,一切权利属于业主,业主采用民主的方式作出决定,重大问题由全体业主决定。
2、程序原则。
制定议事规则,一切决定要依法和依规则来作出。
3、分权制衡原则。
建立业主自治组织,实行会议制,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分别设立,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保护少数原则。
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机制,但要防止多数人作出侵害少数人利益的决定。如果为了公共利益而无法避免,必须给受损失的少数人作出合理的利益补偿。
5、直选原则。
业主委员和业主代表均由业主直接选举产生。
6、非暴力原则。
可以和平协商,但不可采取暴力行动。
7、参与原则。
业主按程序有序、有效参与,投票和竞选业主委员、业主代表是参与的积极形式。
二、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哪些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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