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调查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二条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调查机关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
调查机关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调查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
反倾销措施的条件、期限及复查
1、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正常价值三种计算方法,首选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没有国内市场价格的,以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者结构价格为准。
损害:对国内产业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相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阻碍。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倾销是损害的原因之一即可;非因倾销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
2、调查
机构:商务部。
方式:依申请、依职权。
终止调查:申请人撤销;没有足够证据;幅度低于2%;数量或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商务部认为不宜继续进行。
3、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决定采取,商务部公布;临时反倾销税、保证金、其他;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9个月;立案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
价格承诺:商务部建议但不得强迫;初步裁定肯定裁决之后;接受决定权在商务部;出口经营者违反,立即必恢复反倾销调查,可以根据当时情况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税: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决定采取,商务部公布;一般对终局裁定之日以后产品征收;税率不超过倾销幅度;纳税人义务:进口商。
4、期限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5、复审
商务部可以决定;利害关系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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