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对案件不立案监督的情况,可以向检察院请求说明理由,看检察院的回复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可以要求复议,对复议有意见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或同级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请上述单位对此案进行审查,督促该检察院进行监督。如果认可检察院的结论,可以不再申诉,如有权益诉求,可以自行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起诉后驳回怎么办?
看以什么理由驳回的。如果是因起诉内容有误而导致的,改正错误后可以再次起诉。如果是法院认为案件不够立案标准,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立案。
如果法院以找不到人为理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同时,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驳回行为,不合理的,可以提出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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