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涉及三种数额,即受骗损失数额、实骗数额和行骗数额。受骗损失数额是指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实骗数额是指受骗者被骗而实际交付给犯罪分子的财产数额,行骗数额则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预计达到的诈骗总额,一般是指合同标的额。按照司法解释,诈骗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到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量刑情况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签订的合同标的金额是100万元,最后拿到30万元,应认定犯罪金额为30万元,没有拿到的部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司法实务操作中,遇到诈骗既遂与未遂并存的犯罪形态,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到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其未遂的情节作为从重量刑的依据。所以说,应该按照实际取得的金额认定犯罪金额。
一、保险诈骗罪未遂与既遂如何确定?
正确区分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影响着一些保险诈骗案件能否构成犯罪。对此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实质上仅存在既遂形态,只存在罪之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有的认为,在认定该行为时,“主要把握以下特征:……第三,行为人已实际取得了保险金,或者保险公司也支付了保险金,且达到一定的数额。因此,这种犯罪是一种既遂犯罪”。
有的认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对保险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并非法获取了保险赔偿金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保险欺诈犯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险金只是保险欺诈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不是保险欺诈行为成立与否的条件”。
上述三种观点均否定保险诈骗罪的未遂问题,理论上没有依据,实践中是有害的,不利于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根据刑法规定,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保险诈骗罪也不例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把财物骗到手,是诈骗未遂。
二、是否发生犯罪结果
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不仅要实施客观要件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基于合同诈骗犯罪属于结果犯,它的犯罪既遂与未遂应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作为区分标志。合同诈骗未得逞,是指犯罪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诱骗对方签订、履行合同后,尚未能实际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我们主张,是否实际获得对方当事人财物是区分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根本标志。这是因为:只有行为人实际获得对方当事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才能说明行为人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已经达到,其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具备了合同诈骗罪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产生的危害后果足以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既遂;若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能将对方当事人财物实际获得,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即将达到而没能达到,则为犯罪未遂。比如合同的履行是通过银行转账的结算方式进行时,犯罪分子只有从银行取出了贷款,犯罪才告既遂,否则只能是未遂(但犯罪分子已能自由控制转账或能以支票、汇票、信用卡消费的,应是既遂)。犯罪分子在先行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下进行诈骗,诈骗行为实施终了,并且造成了被骗人错误认识的,应是犯罪既遂,如果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造成被骗人错误认识的,当属犯罪既遂。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