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
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广告管理法规主要《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没有触犯广告管理法规或者虽然触犯广告管理法规,但行为情节尚不属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的允诺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作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无冒有。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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