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抢劫罪的刑事案件,其管辖法院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行确认:
1、属于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抢劫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一、什么情况下会异地羁押
1、异地羁押没有法律规定,只要羁押场所是法定的就可以,一般黑社会或者职务犯罪有异地羁押。2、犯罪地在外地或主犯在外地的可以异地羁押。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当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拘押地一般同法院地刑事诉讼法26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3、这条规定,采取的是以最初受理地为主,以主要犯罪地为辅的原则。说的是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不是应该。4、综上所述,异地羁押其实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只要是法定的就可以,一般是主犯或者犯人在异地的是可以实行异地羁押的,这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初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三、案件受理管辖的法律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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