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具有特殊的意义与价值,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不会试图逃避警方、检方或法官对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及审判工作。在取保候审期间,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擅自离开自身所在地区(即公安机关划定的居住地)而未获得当事人准许,或者故意干扰证人提供证据等行为,司法机构有权撤销取保候审,并决定将其逮捕。一旦被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审判环境。倘若法院最终判定其罪行属实,并且满足判处刑罚的所有必要条件,那么被告人就有可能被依法判处相应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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