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及时收集原则
时间:2023-04-24 16:42:24 3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证据收集必须及时,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案件后,应尽快到达案发现场,立即着手开始收集证据,以免发生证据灭失,失去收集证据的机会。除此之外,没有明确案件发生现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得到可能存在的案件线索时也应及时收集证据。证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证据,都可能会因自然条件的变化、人为因素的影响或其他原因,使证据灭失或者难以找寻,给以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有时甚至是事关案件定性的重要证据根本无法取得,给执法工作带来被动。第一时间收集证据材料,尤其是获取现场证据材料,使违法行为人难以作假和掩饰,无以狡辩,此外还能从现场发现其他证据的线索,以利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在卫生行政违法案件调查中,不及时调查取证,知情人可能因时间的推移而对某些案件事实记忆模糊,使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下降。或知情人离开现场,以后难以寻找;有些作为物证的食品等因为时间的推移而发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而失去物证的证明力;同样,不及时收集证据有可能给卫生行政违法行为人隐匿、毁灭有证据成为可能。

(四)依法收集原则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主要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和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规定包括证据收集的程序、方式、方法等。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卫生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同样应遵循这些规定,也只有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收集的证据才能保证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客观、公正、有效地进行。上述规定体现了三种行政调查取证的方法,即行政检查、抽样取证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卫生行政检查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进行,而只有在相应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才能实施行政检查,没有规定的,则不能随意实施检查。例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这里的检查地点只能是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其他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都有类似的规定。

关于调查取证的程序问题,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例如,检查或者询问之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否则就是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是不合法的无效证据。因此而被审判机关判决败诉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已屡见不鲜,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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