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更改孩子的名字,要双方同意。
家长离婚后,不论抚养权属于哪一方,双方都应继续作为子女的共同监护人,有照顾、保护和教育的义务。关于孩子18岁前的重大事情,父母双方都要相互告知,充分沟通,把孩子的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放在第一位。夫妻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一方更改子女姓名,对于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并改变其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不予受理,如对方要求恢复孩子原来的名字,并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二、父母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名字的,可予以更改。
如果一方不经对方同意,甚至隐瞒对方,擅自更改孩子的名字,另一方有权要求更改孩子的名字(相当于“归还”)。一方擅自更改孩子的名字,常常是为了报复(前妻或前夫)。这种作法,不但伤害彼此,而且伤害彼此亲人的感情,激化矛盾,还侵犯彼此作为父亲或母亲的权益,造成孩子生命和内心的不稳定,使孩子遭受嘲笑、歧视、交往诸多不便,隔断、阻碍骨肉的亲情纽带,得不偿失。当事人未离婚,擅自更改子女姓名的,还应参照上述批复的处理办法,以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姓蕴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是一种血脉传承;名字,铭刻着时代的印记,寄托着希冀与祝福。名字既与人有关,又与社会管理、善习俗有关。名称决定权、使用权、侵权救济等问题,在保护自由、鼓励个性与提倡文明理性之间,法律必须寻求最佳平衡,立法进一步明晰,司法判例进一步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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