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进行遗嘱公证时不可选择在立遗嘱人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域进行。
具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涉及遗嘱性质的公证业务应由遗嘱人所在地区或其实际进行遗嘱行为的地区的公正机关负责执行。
对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有意申请办理公证业务的人士来说,他们可依据自身情况选择分别向居住地址、长期居住之地、实际行为所在地或事实发生地点的公证机构提交相应申请。
《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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