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的任何阶段内,父母中的任意一方或双方的个人状况或者实际养育能力出现显著变化时,都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修改子女抚养权的申请。
这种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通常会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经过多次协商仍然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可以选择采取法律途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以下几种具体情况,那么人民法院会积极鼓励并支持律师进行申请变更:
1.首先,有一种情况就是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由于逐渐恶化的严重疾病或者因为残疾导致无法继续承担起子女的抚养照料责任;
2.其次,如果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没有尽到作为父亲或者母亲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甚至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是这样的共同生活状态实际上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
3.再次,考虑到八岁以后已经具备认知能力的孩子,他们更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成长,而且如果对方能够提供良好的抚养环境的话,那这个方也同样具有相应的抚养能力;
4.此外,当出现其他具有合法性并且明确的理由需要做出更改抚养权决定的情况下,也应该按照法律程序提出修改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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