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的处理问题
1.承租人的解除权。
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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