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户口迁移审批许可
监督电话:0794-8252637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办事地点:市公安局
联系方式:822346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办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户口迁移审批许可条件为:
1、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3、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4、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办事流程: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并提出申请。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向公民解释清楚。
2、受理并审核: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的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且只需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的,当场予以办理;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需由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并呈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后再办理。对于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开具《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材料或手续,保证材料或手续补齐后,第二次办妥。
3、落户:在本县(区)落户的,户口登记机关凭申请人在迁出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进行落户;跨省、市、县(区)落户的,户口登记机关凭申请人在迁出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落户
申报材料:1、迁移许可申请书;
2、迁移人《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调令或军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随军批复;
4、结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
5、新生《录取通知书或《入伍通知书。
办理时限:1、凡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的事项: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手续,应当场予以办理。对材料不全的,应先受理,待补全手续后确保第二次办成。
2、凡派出所受理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事项:只要符合条件,所规定的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必须在3个工作日之内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并批复给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必须在接到批复即日起三天内告知当事人。
收费标准:《户口迁移证每张6.00元,《户口准迁证每张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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