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制度
时间:2023-06-05 15:05:59 4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公司的股东会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选举和聘任公司经理,决定有关经理的报酬事项;

(六)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处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象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象、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象、修改章程、股东会以外的人装让股权等事项作出决议时,应采取书面形式表决。

四、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使用表决权,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五、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六、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七、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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