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东未参与表决之事宜的处理方法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可以授权委派他人作为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由该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2、若有股东拒绝出席会议,则在其他已出席会议的股东中,只要获得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支持的决议,即视为对该股东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