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5号)、《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浙编〔2015〕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一)职责划转。
1.将市住保房管局的房屋登记职责、市林水局的林地登记职责、市农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划转工作自2014年起,通过5年过渡期完成,以加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衔接。
2.调整区级林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将原由区级相关部门负责的登记职责统一划转交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二)职责分工。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市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承担市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负责调处不动产权属纠纷;负责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市农办负责指导农村土地(不含林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在职责划转过渡期内,市农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工作。过渡期结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市林水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批或审核报批;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地方林权登记等工作。
(三)职责边界。
1.房屋交易管理与登记界限划分。由市住保房管局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具体负责房屋交易的受理、审核、生成交易结果等环节工作,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实时提供给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房屋登记,具体负责房屋登记的受理、审核、登簿、制证、发证等环节工作,并将房屋登记信息实时提供给市住保房管局。
2.测绘成果管理。市住保房管局与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测绘成果应用的管理,采用信息共享、平台互通等方式,确保交易和登记环节测绘资料的及时准确。具体的共享和管理方式由两部门另行商定。
3.不动产档案管理。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继续保存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各类房屋登记历史档案资料,并将历史档案的电子信息提供给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产生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的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等信息两部门要实时互通共享。
二、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