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公示预警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16:43:40 4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湖北省

发布文号:武卫[2006]104号

各区卫生局、武汉市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安全公示预警工作是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的对食品安全前瞻性的风险评估,是对影响我市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重要信息的及时通报,以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食品,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规范食品安全公示预警工作,使公示、预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市卫生局决定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监管预警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卫生局成立食品安全监管公示预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林国生局长任组长,李燕副局长任副组长,孙昌林、范垂明、范良旭、周敦金、王滨、刁平、鞠琳、各区分管局长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食品安全预警工作的组织、领导、公示预警信息的审核等项工作。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在监督处办公,具体负责食品监管公示预警工作的实施,信息汇总、报审和发布工作。各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也应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工作责任人和预警信息上报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及上报工作。

二、食品安全监管公示预警工作遵循"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的工作原则。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公告预警工作以消费领域为重点,辐射食品流通领域,将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米粉、水产品、餐饮具消毒效果等为监管重点,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监测网,建立食品安全公示预警和控制体系,提前消除影响食品安全的危险因素。

三、食品安全公示预警的范围分类

(一)食品检测结果公示、预警:在每年日常监督监测、健康相关产品监督抽检、国家食品污染物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开展预警工作。公示日常监测、健康相关产品抽检、食品污染物监测结果,对于合格率较低的食品或场所提出安全预警,对销售不合格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查处。

(二)季节性食品安全预警:根据季节特点、市民饮食习惯和食品监测结果,结合我市历年食物中毒的发生情况,提请市民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注意食品采购、操作、销售的有关卫生要求,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食物中毒预防预警: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或在短期内发生多起同一类型的食物中毒事故,对事故的发生情况、结果分析向社会公布,告知市民相关卫生知识,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食品监督检查工作公示预警:针对监督检查中或受理群众投诉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有毒(有害)食品,开展食品安全预警。定期将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统一公布不合格食品、不合格企业、不合格摊点名单,及时通报在食品消费领域出现的违法事件。

四、公示预警的形式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发布,食品公示的信息通过武汉市卫生局公众信息网、报刊、电视、广播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通过报刊发布。

五、食品安全监管预警的标准

(一)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或在短期内发生多起同一类型食物中毒事故;

(二)食品、食品用产品、餐饮具消毒效果监测合格率低于70%(抽检样本不低于40件);

(三)在监督检查中或受理群众投诉中发现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公示预警的程序

(一)信息的收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加强日常食品监测的同时,及时分析监测信息,评估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消费领域内高风险食品的监管,根据疾病控制机构提供的检测结果,对不合格食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跟踪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封存不合格食品,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食物中毒预防预警、季节性食品安全预警、食品检测结果预警由市疾控中心组织信息的汇总、分析;食品监督检查工作公示预警由市卫生监督所组织信息的收集、汇总工作。

(二)信息的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汇总监督、监测的相关检查、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以书面形式,向市卫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信息的整理、审核、发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潜在危险、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公示预警和舆论引导工作,公示预警信息需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发布。未经市卫生局许可、授权,任何单位不得对外发布食品安全监管公示预警信息。

七、各区卫生局、有关单位应切实提高对食品安全监管公示预警工作的认识,加强此项工作组织领导,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预警工作。同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请各区卫生局、有关单位于5月30日前,将各单位食品安全公示预警工作责任人、信息上报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传真至市卫生局监督处。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公示预警制度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卫生局监督处反馈。

二○○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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