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退还定金。如果购房者因其他原因不想在交付定金后购买房屋,定金不予退还。
卖房定金协议应具备什么内容
卖房定金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房屋出让人和受让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
2、双方一致,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
3、关于出让房屋的相关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现有设施、周围环境等;
4、房屋转让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5、关于房屋的权利证明;
6、双方的权利义务;
7、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8、约定的其他事项;
9、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0、当事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合同的日期。
卖房定金协议的书写是基于双方意思一致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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