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发商明确通知的交付日期之日起计时收费。
请您务必牢记,这是开发商正式进行房屋交付的日期。
无论业主是否按时接受所购住宅,均会从收到交付通知之日算起开始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如遇以下特定情形,则自业主领取房产钥匙之时起开始计费:
1.开发商出售剩余未售出之房屋;
2.由于开发商方面的特殊原因导致交付时间延迟的房屋;
3.一旦发现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并经过开发商确认之后,若因此需暂时暂停交房以进行修缮工作的;
4.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排期等候法院审结决定的房屋;以及5.在某些其他特定情形下,开发商同意暂时停止房屋交付的事项。
当以上所述情形发生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在业主实际领取房产钥匙之前的这段期间内,其物业费用将由开发商全权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全文4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