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自始至终都要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主要是拆迁信息公开透明,拆迁裁决、拆迁补偿安置公平公正,充分发挥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及时作出应当的行政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咨询: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能不拆迁吗?听说我们这要新农村建设,房屋要进行拆迁,能不拆迁吗还有,我们家是沿街的,有什么特别照顾吗律师回答:如果是国家批准的新村建设工程是必须要拆的,有沿街房而且用于经营的话,可以申请补偿。相关法律知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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