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合伙人对特定人的依赖性,合伙人提供劳务的法律性质只能归投资人本人所有,不能归全体合伙人所有。劳动出资是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体力劳动或精神劳动的形式提供的一种服务。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劳务是一种属于自身的行为。合伙人不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提供服务义务的,其他合伙人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即根据请求权要求违约方提供服务。如果违约方仍然拒绝履行提供劳务的义务,其他合伙人只能要求赔偿,但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违约方的劳务。劳务强制执行无疑是对劳务合作方人身权利的强制执行,这违背了人身权利不能作为强制执行对象的基本法律原则。由此可见,劳务的个人依附性决定了它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共同财产,而只能属于投资者。
<2。以实物、货币出资的财产和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其法律性质属于合伙人的共同财产。
3。以用益物权、知识产权使用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出资,因其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所有、控制和使用的,其法律性质除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共有权外,属于财产权利的共有权,称为准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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