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动产成功完成善意取得之后,原始的抵押权将会自动失效。事实上,这种情况下的抵押权也应该遵循善意取得的规范。关于不动产抵押权利的行使,它是通过法定登记作为公开宣示手段来实现的。这样的公开宣示就具备了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这恰恰也是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体系得以稳固发展的核心理论支撑。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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