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于身份证到期前3个月申请换领,若提前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只能按丢失、损坏等原因补领。在过期前三个月内正常换领二代证,需要缴纳工本费。如果在三个月以外,也就是想要提前换领,那么警方将按照“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处理,市民需缴纳工本费。
身份证的换领、补领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根据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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