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有哪些违约责任
时间:2023-07-23 09:43:01 1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租赁违约责任如下:(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二)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等等。

租赁房屋到期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有3种情形: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签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定租赁合同。所以租户若想续租,应当提前签好合同,否则就趁早寻找新房屋,免得到时无处安置。

(二)出租人在合同到期后收回出租房屋。

合同到期后,原房屋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如果没有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那么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果延长了租赁期限,租户应当支付搬出前对该房屋的逾期使用费。

(三)续租。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期满后,如果租户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没提出异议,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依据原合同内容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

现实生活当中确实存在着很多恶意拖欠房租的这种现象,由于双方当事人是存在着租赁房屋合同的约束的所有对方如果拖欠房租的话,这属于一种违约的行为,不仅要求对方可以支付房屋的房租,而且还可以要求进行一些违约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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