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安置地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审核
时间:2023-04-22 22:11:51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44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安徽省直异地安置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44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劳社[2005]54号)

申报条件:已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异地安置就医的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在安置地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并在住院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由单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了书面备案手续的。

材料目录:

1)医疗保险证;

2)在安置地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

3)出院小结、门诊病历;

4)根据病情及诊疗情况,需参保人员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如使用高额医用材料的中文说明书,非自然疾病病因证明,疑点费用的病历资料复印件等。

办理程序:

1)省直异地安置就医退休人员在安置地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应在住院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单位,并由单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书面备案手续。

2)参保人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单位或患者(家属)持申报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用审核。

3)省医保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即时通知申报人前来领取报销费用。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点:省劳动保障厅东办公楼7层

联系电话:2624239262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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