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以上可看出:
竣工验收合格是以通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单位联合验收为标准的。竣工验收通过后,消防、环保等部门也会进行验收,但上述相关部门的验收更多系履行行政监督权力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上竣工验收的范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也不属于竣工验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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