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先生2006年8月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长征双飞5日游。旅游过程较愉快,但姚先生却发现,该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没有佩戴上岗证(导游证),要求他出具证件时也是支支吾吾。让姚先生不解的是,该旅行社作为知名旅游服务公司怎么安排无证导游带队旅游呢?于是要求该旅行社给予一个合理的解释。
调解结果: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同时《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带导游证。
消保委旅游专业办认为,该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违反国家及旅游行业相关规定,应该对消费者做出解释。最后,该旅行社同意一次性补偿100元*2人共200元,作为违规安排无证导游负责本次旅游活动的补偿。姚先生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
无证导游属旅行社违规操作,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不要盲目,更不要被低价所吸引。应事先了解旅行社是否具有组团合法资格和经营范围,最后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员工素质较好的旅行社出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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