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返还的情形: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习俗返还给付的彩礼。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彩礼不予返还有哪些情形
有以下情形的,彩礼不予返还: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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