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法院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对审判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人民法院进行改革以来,对审判方式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已初见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庭审方式改革。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从审判人员包揽取证、举证转变为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官与当事人调查取证、举证分工明确;从审判人员讯(纠)问式转变为当事人陈述式;从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质证转变为当事人之间互相质证,并强调当庭质证;从不注重认证转变为重视认证,并强调当庭认证;从证据由未经质证可被采用转变为必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才能被采用于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从审判人员站在一方当事人一边为当事人问话转变为法官处于中立地位由当事人互相提问、质证(即诉讼主体地位转变);从事实在庭前查清转变为在庭审上查清;从开庭形同虚设转变为在庭审上实际发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庭审功能;从庭前调解转变为着重在庭审上调解;从不重视以调解和简易程序方式结案转变为强调以调解和简易程序方式结案,等等。
第二,审判权下放。传统的审判方式审理案件的审判权和监督权是由庭长和院长行使,庭长和院长认为案件审判有问题都有权以行政批示的方式要求合议庭复议。具体做法是,案件承办人将裁判文书交给庭长审查修改,再由庭长移交给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核修改并签发。导致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有依赖心理,业务素质难以提高。既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为此,法院进行了改革,将案件的审查、修改、签发权下放给审判长,不再由院长、庭长行使。摒弃了那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增强了审判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了办案效率。
第三,建立案件流程管理机制。法院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对立案、排期、开庭、审理、结案、归档等案件流程各环节分段管理,跟踪监督。有效地避免了超审限案件的发生,解决了暗箱操作的问题,防止了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确保了公正、高效办案。
为了建立与上述审判方式改革相适应的审判管理机制,保证办案的公正与高效,应将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审判管理进行改革。
(一)建议取消审判庭和庭长(含正副职)。随着审判方式改革,法院内设审判庭这个行政管理机构和庭长这个行政长官来管理办案人员、管理案件审判,其实际功能作用和意义已成为历史,法院内设审判庭和庭长已没有必要。实践证明,案件以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存在很多弊端,而以案件流程管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和快速审判,能体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审判方式改革后,庭长已失去了审查、修改、签发裁判文书及以其他行政手段管案权,和其他的审判人员一样,庭长只有办案权,不必要再保留庭长这个行政职务和审判庭这个行政管理机构,建议我国法院组织法将审判庭和庭长取消。然而,有人担心,将庭长和审判庭取消后,办案人员的审判业务管理可通过案件流程来管理、监督,而对办案人员、书记员还存在人事行政管理问题,怎么办?笔者认为,这由院长、副院长和法院内部专设的行政管理机构来负责人事行政管理就够了,不必要再设立审判庭这个行政管理的中间环节。
(二)设立审判组。随着审判方式改革,法院的审判机构(组织)应如何设置,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才能保证办案的公正与高效。笔者认为,应设立审判组,组长由被选任的审判长担任和两名法官组成审判组,即一个合议庭人数。一个法院可设立若干个审判组,审判组直接由法院统管,审判组负责对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审判,即对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都能办理。不分民事、经济、刑事、行政审判组。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被选任的独任审判员负责审判。审判组组长不负责对审判组的其他两位组成人员的行政管理。审判组和独任审判员只有审判权,没有行政权,对审判组及其组成人员和独任审判员的审判权以外的党务和行政管理事务由院长、副院长以及党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由案件流程管理的机构分案给各审判组,并按流程管理方式负责监督案件审判。
(三)设立审判监督组。随着审判权下放到办案人员,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预防司法腐败,必须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加强审判监督队伍建设。案件流程管理是保证审判人员公正、高效、廉洁办案的有效监督手段。为了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应设立审判监督组。审判监督组由若干名人员组成,由法院直接统管,负责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评查、违法审判责任、错案认定等审判运行和监督工作以及指导审判和审判调研工作。是法院专门负责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
(四)设立行政科。将现行法院的办公室、政工室、监察室、法警队合一,设立行政科,负责法院的后勤、内务、人事、纪检(包括对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人事行政管理工作,作为法院内设行政管理的专门机构。彻底将行政人员与法官分开,将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分开。
(五)设立执行局。案件执行程序是紧接案件审判诉讼程序后的最后一道诉讼程序。它是与案件审判诉讼程序分开的。但在我国,长期以来,将审判管理工作和执行工作混在一起。不利于加强执行工作,这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加强执行工作,案件执行应从审判管理中分离出去,单独设立执行局,专门负责案件的执行及其管理工作。
(六)设立书记员组。为了加强书记员管理工作和便于对书记员管理,应设立书记员组,建立统一的书记员制度,将书记员从法官中分离出去。书记员组由法院直接对书记员进行统一管理,根据整个法院各个审判组的工作需要安排使用。书记员组由若干名书记员组成,专门负责整个法院的案件记录等书记员工作。书记员的录用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务员制,一种是聘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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