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3-04-23 15:10:58 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3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都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面了解有关内容。组织驾驶员学习时间要在30个小时以上,职工、居民、村民有组织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次。市教育部门要在全市中小学校中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活动,并将其纳入思想品德教育课内容。通过学习,让每个人从思想上真正提高对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全市形成人人学习、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宣传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交通安全对社会安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加强对学习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要运用有线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和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形式,大张旗鼓进行宣传。宣传重点要放在基层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身上,务求不留死角。《太原日报》、《太原晚报》、《山西商报》要开展有奖征文活动,太原电视台要制作播放公益广告,电信部门(移动、联通公司)要利用短信和信息对广大用户进行宣传,公交公司、客运办要在公交车、出租车上张贴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公益广告。通过宣传,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严格考核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学习情况要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要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校师生、居民、职工、村民学习情况的考核。

2004年2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在全市组织一次百万人测试活动,各单位参加测试人数要达到全体职工的95%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当年评选精神文明单位资格。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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