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离婚财产分配的问题上,对债务的处理方式需要明确加以区分,这其中包括了夫妻共同的债务和一方的个人债务两种情况。
若属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法律原则上要求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举例来说,当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夫妻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或追认,且具有共同意愿的,那么这些债务便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需,那么这种类型的债务也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反之,如果债务源自于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出于个人名义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导致的负债,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那么这类债务将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应由负债人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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