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如何划定
公安机关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有权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二、公安行政复议的管辖有什么规定?
1.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可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该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公安派出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其所属的县(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管辖,也可由相应的县(市)政府、区政府管辖;
3.对乡、镇人民政府受公安机关委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委托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4.对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三、网络公安管辖哪些刑事案件
网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共七种: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5.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
6.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7.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发现主要犯罪行为通过网络实施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组织考试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代替考试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以及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的,可以立案侦查,其他有关办案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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