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进入社保个人中心,可以查看社保转移前的社保地和社保转移后的社保地;点击查看申请转移历史记录;社保转移前的社保地和社保转移后的社保地都可以查询到;社保转移前的社保地和社保转移后的社保地审批通过后,不建议更改,不然需要重新审批;社保转移前的社保地和社保转移后的社保地经过审批后,则需要到社保转移后的社保局申请新的社保卡,激活即可。
社保跨省转移流程
1.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出具《参保凭证》;
2.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3.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4.参保人员前往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业务,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转移申请;
5.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接到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后,为其出具《参保凭证》;
6.参保人员将《参保凭证》送到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将与本市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8.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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