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本补办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补办户口本需要携带身份证;
2、补领书面请求;
3、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的《丢失居民户口薄登记表》和《丢失补领居民户口薄登记表》;
5、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确无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二、户口本补办理流程:
1、请确认自己的户口本已经遗失。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
2、携带个人的二代身份证或其它可证明身份信息的证件,也可以由村委会或者单位开具相关个人证明,前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行政大厅。
3、填写《丢失居民户口簿登记表》和《丢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登记表》,说明户口本遗失的原因
4、等待公安机关核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即可补办。
5、补办户口本,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只收取工本费(也就是材料费,包括纸张和封皮等费用),一般低于10元。
6、补办户口本,理论上随到随办,几分钟就能办理并拿到新的户口本。不需要拍照片等繁琐的工作,不需要额外等待的时间。
更换户口本户主需要哪些材料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凭: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死亡或失踪判决。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凭: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原户主迁出凭证。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凭: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4、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原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新户主原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
户主变更需要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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