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依照约定日期如期向买受人交付房屋,那么作为买受人,便可依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相应方法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首先,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经过书面催告且给予合理期限后仍未有任何履行举动,则买受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其次,若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经过书面催告且给予合理期限后仍未有任何履行举动,但买受人并未选择解除合同,此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若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经过书面催告且给予合理期限后,开发商在该合理期限内完成了房屋交付,此时,买受人无权解除合同,但仍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买受人享有的解除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
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全文4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