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司法解释?
时间:2023-08-09 15:55:28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解释》是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三条本解释实施后,我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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