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八条【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解释】本条是关于确定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1.关于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工伤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因此,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能使基金有过多的积累。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本条规定,工伤保险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费率确定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即是以一个周期内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额度为标准,确定征缴保险费的额度,使工伤保险基金在一个周期内的收与支保持平衡、:
2.关于行业差别费率。
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方式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不同。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确定,与所属行业和单位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挂钩。由于各行业在产业结构、生产类型、生产技术条件、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表现出不同的职业伤害风险,为了体现保险费用公平负担,促使事故多的行业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生产技术、搞好安全生产,许多国家都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国外对各单位费率的确定方式大体为三种:第一种是对每一雇主单独确定;第二种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发生工伤风险情况而定;第三种是所有雇主缴纳同一数额。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国家,各行业的费率幅度为单位工资总额的0.2%-21%,相差较大。例如,德国工伤保险费率最低的为0.71%,最高的为14.58%;美国的工伤保险费率为0.6%-6%;日本的工伤保险费率最低为0.5%,最高为14.8%;意大利为0.6%-16%;巴西为0.4%-2.5%。
在我国,行业差别费率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是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及一般规律,了解全国及各统筹地区的基金现状。二是在摸清底数的情况下,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不同行业的差别费率,也就是确定一个行业基准费率。三是在确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再根据不同行业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例如根据商业、机械加工、化学工业、冶炼、矿山行业的不同工伤风险程度,分别将其费率确定为0.3%、0.5%、0.8%、1.1%和1.5%。再以此为基准确定不同行业的费率档次。以商业为例,该行业内的费率档次可以以0.3%为基准档次,设计0.25%,0.3%,0.35%三个档次。这里仅举例将商业这一行业内的费率档次确定为三档,在制定具体费率时,费率档次可以适当多一些。
3.关于单位缴费费率的确定。
本条规定,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以及该单位在所在行业中的相应档次确定。这种具有浮动性的费率,使工伤发生多的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多,工伤发生少的单位则缴费少,以达到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关于单位的具体缴费率的确定机制,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制定具体的计算标准,今后经办机构在确定单位的缴费费率时,只要根据确定的公式及相关数据即可计算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4.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需考虑的因素。
根据本条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率确定的因素主要有两项:一为工伤保险费的使用,这是很直接、很直观的因素;二是工伤发生率,即某个单位在一定的时期内,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千分比。
5.工伤保险费率及档次的制定部门。
由于影响工伤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是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同时考虑到事故发生率和职业病的发病率对工伤保险有着重要影响,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分工,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因此本条规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最后还需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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